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47-1号 被告: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理人:王月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娟诉被告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霍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对担保人霍发展名下的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5606号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