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小字第19号
原告:张淑云,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侯保红,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刘金屏,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云诉被告刘金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云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云负担。
审判员 姚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