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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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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淑云诉被告刘金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小字第19号 原告:张淑云,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侯保红,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刘金屏,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云诉被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园小字第19号

原告:张淑云,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侯保红,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刘金屏,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云诉被告刘金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淑云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云负担。

审判员  姚伟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