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小字第12号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菅庄社区一组。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代表人:金长申,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毋亚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楷因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菅庄社区一组(以下简称菅庄社区一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楷,被告菅庄社区一组的代表人金长申及其委托代理人毋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楷诉称:原告父亲邢新法于1976年1月1日由许昌县河街乡迁入被告处,成为被告菅庄社区一组的村民,原告为邢新法长子,生于1978年9月12日。原告出生后被告给原告分有责任田,但自1996年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向原告不发或少发青苗费、土地补偿款。为此,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被告拒不履行义务。请求判令被告菅庄社区一组向原告邢晶晶分配补偿款10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菅庄社区一组辩称:原告邢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邢新法原籍许昌县河街乡,于1976年1月1日迁入菅庄社区一组。邢新法户口本上显示,户主邢新法,妻子廖秀月,长子邢楷,次子邢晶晶。户主邢新法一栏中载明1976年1月1日由市外迁入,邢新法在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菅庄社区一组居住生活至今,落户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前张庄50号,所在派出所为半截河派出所。1978年9月12日生育长子邢楷。邢楷在菅庄社区一组生活期间,曾领取过菅庄社区一组的征地补偿款,但是菅庄社区一组没有全额向原告邢楷发放征地补偿款,邢楷遂诉至本院,形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邢楷认为被告菅庄社区一组对其少发征地补偿费,该纠纷属于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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