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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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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铭松诉被告杨浩然、牛银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72-1号 原告:刘铭松,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生,住许昌市文峰路东方花园。 被告:杨浩然,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生,住许昌市文峰路北段裕丰公寓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松诉被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园初字第272-1号

原告:刘铭松,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生,住许昌市文峰路东方花园。

被告:杨浩然,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生,住许昌市文峰路北段裕丰公寓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松诉被告浩然牛银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刘铭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杨浩然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铭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杨浩然的银行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