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72-1号 原告:刘铭松,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生,住许昌市文峰路东方花园。 被告:杨浩然,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生,住许昌市文峰路北段裕丰公寓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松诉被告杨浩然、牛银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铭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杨浩然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铭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杨浩然的银行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