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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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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桂玲诉被告袁松胜、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号 原告:海桂玲,女,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袁松胜,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王会,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桂玲诉被告袁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号

原告:海桂玲,女,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袁松胜,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王会,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玲诉被告袁松胜、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桂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松胜、王会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海桂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袁松胜、王会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