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号 原告:海桂玲,女,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袁松胜,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桂玲诉被告袁松胜、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桂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松胜、王会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海桂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袁松胜、王会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