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特字第9号 刘爱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爱花称,我与沈风治是夫妻关系,十多年前沈风治外出务工,至今下路不明,故要求宣告丈夫沈风治死亡。 经审理查明,沈风治,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鄢陵县只乐镇沈寺村,身份证号:411024196505314757,系申请人刘爱花之丈夫,二人于1990年元月18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28日沈风治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达11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21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沈风治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沈风治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沈风治于2003年11月28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达11年,经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沈风治死亡,申请人刘爱花作为沈风治之妻要求宣告沈风治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沈风治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葛志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