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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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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晓涛诉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1号 原告邹晓涛,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 原告邹晓涛诉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2015)渑民初字第11号

原告邹晓涛,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

原告邹晓涛诉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晓涛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晓涛诉称,2009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采煤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带领农民工为被告进行采煤等施工,被告收取原告风险抵押金300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采煤以及其他施工,被告支付部分款项。截止2010年12月份,被告拖欠69000元未付。三年来,被告一直不付款,造成农民工不断上访,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起诉要求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69000元,风险抵押金300000元,共计369000元并承担利息。

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原告邹晓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合同一份;2、收据一份;三、施工项目清单及金额一份。

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8月9日,原告与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签订《采煤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带领农民工为渑池县巨果园乡苏庄煤矿进行采煤等施工,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收取原告风险抵押金300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采煤以及其他施工,截止2010年12月份,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尚欠69000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被告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69000元,风险抵押金300000元,共计369000元并承担利息。

另查明,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系2010年7月16日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董念民。

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系2010年7月1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吊销。

本院认为,原告邹晓涛与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签订合同,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收取其风险抵押金及拖欠其工程款,应要求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支付,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邹晓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5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平华

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