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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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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 被告余某某,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2015)渑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某某,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

被告余某某,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