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812号 原告董朝锋,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欢欢,女,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系董朝锋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曹爱军,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朝锋与被告曹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朝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朝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