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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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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华与贺伟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曹建华,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 被告贺伟曾,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华与被告贺伟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经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

(2015)渑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建华,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

被告贺伟曾,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与被告贺伟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经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建华负担。

审判员  张苏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