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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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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红文与李栋信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袁红文,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栋,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袁红文与被告李栋信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

(2015)渑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袁红文,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栋,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袁红文与被告李栋信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信托合同发生纠纷,后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红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47元,减半收取25274元,由原告袁红文负担。

审 判 长  师耀伟

审 判 员  张建光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