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袁红文,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栋,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袁红文与被告李栋信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信托合同发生纠纷,后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红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47元,减半收取25274元,由原告袁红文负担。 审 判 长 师耀伟 审 判 员 张建光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