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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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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玲与代东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郑海玲,女,汉族,1964年8月17日生。 被告代东锋,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生。 本院郑海玲诉被告代东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郑海玲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东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

(2015)渑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郑海玲,女,汉族,1964年8月17日生。

被告代东锋,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生。

本院郑海玲诉被告代东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后,原告郑海玲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东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海玲撤回对被告代东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郑海玲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光

审 判 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