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郑海玲,女,汉族,1964年8月17日生。 被告代东锋,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生。 本院郑海玲诉被告代东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郑海玲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东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海玲撤回对被告代东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郑海玲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光 审 判 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