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79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6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