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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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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昌与王平卫、渑池县绿苑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王雷昌,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昌,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弟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平卫,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绿苑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王雷昌,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昌,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弟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平卫,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绿苑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雷昌与被告王平卫、被告渑池县绿苑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雷昌负担。

审判员  马瑞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