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王雷昌,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昌,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弟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平卫,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
原告王雷昌与被告王平卫、被告渑池县绿苑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雷昌负担。
审判员 马瑞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