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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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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娜与胡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朝卿,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甲,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2015)渑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朝卿,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甲,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朝卿、被告胡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举行婚礼,2008年1月4日生育大女儿胡乙某,2010年3月24日生育二女儿胡丙某,2011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争吵不断,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双方从2013年8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二女儿胡丙某由原告抚养,大女儿胡乙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胡甲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2、胡乙某户口本复印件一份;3、胡丙某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6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甲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举行婚礼,2008年1月1日生育大女儿胡乙某,2010年3月24日生育二女儿胡丙某,2011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仍能继续共同生活。且两人已育有两个女儿,双方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师耀伟

审 判 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