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421号 原告张淑红,女,汉族,1968年7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明勤,男,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左丽华,女,汉族,1973年4月12日生。 原告张淑红与被告左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淑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张淑红以欠款已归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淑红撤回起诉; 二、解除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421-1号裁定书对被告左丽华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46号国宝花园三期3-5栋1-101,1-负101商品房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张淑红负担。 审 判 长 师耀伟 审 判 员 张建光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