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李鹏,女,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华,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 原告李敏,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 原告李莉,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李娜,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 原告李玲,女,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李军,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李华、李敏、李莉、李娜、李玲与被告李军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鹏、李华、李敏、李莉、李娜、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鹏负担。 审 判 长 师耀伟 审 判 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