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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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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李华、李敏、李莉、李娜、李玲与李军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李鹏,女,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华,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 原告李敏,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 原告李莉,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

(2015)渑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李鹏,女,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华,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

原告李敏,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

原告李莉,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李娜,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

原告李玲,女,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李军,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李华李敏李莉李娜李玲与被告李军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鹏、李华、李敏、李莉、李娜、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鹏负担。

审 判 长  师耀伟

审 判 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