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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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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陆勤与渑池县顺通矿产品有限公司、刘首良、李明霖、韩晓峰、姚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崔陆勤,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顺通矿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刘首良,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明霖,女,1957年7月3日生,汉族。 被告韩晓峰,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姚红秀,女,1974年5

(2015)渑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崔陆勤,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顺通矿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刘首良,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明霖,女,1957年7月3日生,汉族。

被告韩晓峰,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姚红秀,女,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陆勤与被告渑池县顺通矿产品有限公司、刘首良、李明霖、韩晓峰、姚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陆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崔陆勤负担。

审 判 长  彭治军

审 判 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