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崔陆勤,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 被告刘首良,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明霖,女,1957年7月3日生,汉族。 被告韩晓峰,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姚红秀,女,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陆勤与被告渑池县顺通矿产品有限公司、刘首良、李明霖、韩晓峰、姚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陆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崔陆勤负担。 审 判 长 彭治军 审 判 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