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561号 原告张希婷,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生。 被告熊娟娟,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婷诉被告熊娟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婷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希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希婷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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