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小字第56号
原告豆蒙蒙,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郭晓鹏,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蒙蒙与被告郭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豆蒙蒙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豆蒙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豆蒙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蒙蒙负担。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