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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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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蒙蒙与郭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小字第56号 原告豆蒙蒙,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郭晓鹏,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蒙蒙与被告郭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豆蒙蒙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豆蒙蒙提出的撤诉申请,

(2015)灵民小字第56号

原告豆蒙蒙,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郭晓鹏,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蒙蒙与被告郭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豆蒙蒙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豆蒙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豆蒙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蒙蒙负担。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