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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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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明与夏增广、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2544号 原告张建明,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夏增广,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高燕,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夏增广、高燕民

(2015)灵民初字第2544号

原告建明,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夏增广,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高燕,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明与被告夏增广、高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二被告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河滨东路馨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五楼西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夏增广、高燕共同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河滨路南段东侧(馨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五楼西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