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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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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1366号 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应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翠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

(2015)灵民一初字第1366号

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应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翠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