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41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恩,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阙民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良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婷,该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曾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若发生纠纷,任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为对管辖权的一种约定,如原被告发生纠纷,应首先按照约定管辖,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原被告的约定管辖。因此,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