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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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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与陈启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1696号 原告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启生,男,1961年3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

(2015)灵民一初字第1696号

原告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启生,男,1961年3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河南省保平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