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亚强,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陈宗齐,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强与被告陈宗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李亚强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