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王国林,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殷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国林诉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林诉称:2011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有收据、转账凭证,约定利息2分,期限4个月。借款到期后共偿还本金111800元,下欠本金88200元及利息未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8200元,利息19404元,及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王国林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收据和个人汇款业务凭证复印件;2、其他证据复印件。 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28日,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国林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0‰,期限4个月。合同生效后,因被告未及时付清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正已被逮捕。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林诉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正已被逮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案不属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国林对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3元,原告王国林已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平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