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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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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林诉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王国林,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殷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王国林诉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

(2015)渑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王国林,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殷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王国林诉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林诉称:2011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有收据、转账凭证,约定利息2分,期限4个月。借款到期后共偿还本金111800元,下欠本金88200元及利息未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8200元,利息19404元,及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王国林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收据和个人汇款业务凭证复印件;2、其他证据复印件。

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28日,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国林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0‰,期限4个月。合同生效后,因被告未及时付清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正已被逮捕。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林诉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正已被逮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案不属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国林对被告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3元,原告王国林已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平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