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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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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378号 原告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697995-1。 法定代理人颜家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孝云,洪湖市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1001373-4。 本院在

(2015)渑民初字第1378号

原告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697995-1。

法定代理人颜家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孝云,洪湖市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1001373-4。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1673.5元,由原告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