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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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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韶华,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

(2015)渑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韶华,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