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472号 原告施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苗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平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