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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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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茹洪涛与被告王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563号 原告茹洪涛,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剑,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洪涛与被告王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洪涛于2015年9月

(2015)渑民初字第1563号

原告洪涛,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剑,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被告王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洪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茹洪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