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563号
委托代理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剑,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洪涛与被告王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洪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茹洪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