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979号
原告段发超,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芳,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人代表人王道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发超与被告河南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发超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发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段发超负担。
审 判 员 毛克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