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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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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发超与被告河南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979号 原告段发超,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芳,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道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国兴,男,1978年2月10日

(2015)渑民初字第1979号

原告段发超,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芳,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道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国兴,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发超与被告河南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发超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发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段发超负担。

审 判 员 毛克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