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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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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建锋与被告李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朱建锋,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松民,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锋与被告李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2015)渑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朱建锋,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松民,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锋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朱建锋负担。

审 判 长  毛克信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兼书 记员  崔 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