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7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锋与被告李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朱建锋负担。
审 判 长 毛克信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兼书 记员 崔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