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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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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379号 原告张某,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全法,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胡青峰,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2015)渑民初字第1379号

原告张某,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全法,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胡青峰,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全法,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红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订婚,2013年12月4日双方到渑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11日(农历11月初九)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的生活让原告对美好愿望的理想变成泡影,精神上一筹莫展,原因是被告患有男科疾病,原告也和被告一起到外地医院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治疗,仍然没有疗效。原告曾私下和被告协商分开,被告要求原告拿5万元,把在张村镇他家买的房子作价卖给原告,原告家庭困难,没有能力买房,被告及家人埋怨原告当初让被告在张村买房,离婚房子无法处置。原被告双方离婚责任在被告,不在原告,原告和被告看病一年无结果,不能这样过一辈子,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两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辩称:一、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如果离婚,原告应该返还彩礼,另外被告还因为原告家在张村,在张村街买房子花了十几万,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婚前给付,导致被告生活困难,被告应该返还彩礼49800元,买的房子应该让女方把钱付了,房子给女方。

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登记证一份;3、被告去三门峡阳光男科医院看病的票据;   4、被告在三门峡阳光男科医院的诊断病例,证明被告患有男科疾病。

被告韩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自己所写的彩礼49800元的清单一份;2、媒人韩五群证言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3、媒人李文有证言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4、韩家坑村委证明一份5、被告向他人借钱借条9份复印件,借款总额105000元。

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某201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订婚,2013年12月4日在渑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11日(农历11月初九)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因被告方患病,致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被告通过媒人为原告花费有:彩礼32000元,项链一根价值5400元,手机一个800元,衣服和包3600元,中秋节行礼2000元,结婚当天给付原告改口费2000元,以上共计45800元。结婚时,原告的陪嫁有床上用品三件套一套(原告已带走)、饮水机一个、挂式空调一台。婚后购买厨具一套、电磁炉一个、煤气灶一台、锅一个。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诉求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被告给付原告彩礼确实导致生活困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应适当返还被告相应彩礼金额。对于原告应当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问题,通过庭审调查可以认定被告通过媒人共计给付原告彩礼钱、买首饰钱、改口钱、衣服钱等45800元,本院酌定原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二、原告陪嫁的饮水机、挂式空调归原告所有,婚后添置的厨具、煤气灶、电磁炉、锅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韩某某彩礼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兼书 记员  崔 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