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57号 原告王朝伟,男,1987年5月1日生。 被告杨文朝,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伟诉被告杨文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法应认定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朝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帅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