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88号 原告洪建国,男,1973年2月20日生。 被告宋贤伟,男,1961年12月30日生。 被告陈小英,女,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建国诉被告宋贤伟、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借款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现该笔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且不存在被告提前违约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洪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帅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