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188号 原告杨献文,男,1955年9月29日生。 被告沈旭阳,男,1985年12月23日生。 原告杨献文诉被告沈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9日,被告以门市进货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一个月,月息1毛。事后得知,被告借到的钱并没有用于进货,而是由于赌博,在赌场上输的外债累累,为躲债长期外出,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实支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献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