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189号 原告杨献文,男,1955年9月2日生。 被告杨涛,男,1992年9月29日生。 原告杨献文诉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6月11日、2013年6月30日分别向其借款5万元、4万元,两次合计借款9万元,均约定使用期限一个月,月息1毛。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一直不予还款,后恶意潜逃,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实支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献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