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卢民二初字第149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3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全,卢氏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所,一般代理。 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1月7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民 事 判 决 书

卢民二初字第149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3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全,卢氏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所,一般代理。

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1月7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农历5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韩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她认为被告已无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韩某某未答辩。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5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韩某某,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二人性格不合,被告对其关心不够,对她不信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法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勤于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倘若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体贴,关怀,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李 羚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帅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