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25号 原告范明伟,男,1963年11月29日生。 法定代表人刘小性,董事长。 被告刘小性,男,1956年6月2日生。 被告强会玲,女,1956年12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伟诉被告河南亿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小性、强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范明伟提供的地址不能找到三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三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三被告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明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