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08号 原告曹生岗,男,1958年3月31日生。 原告曹灵波,男,1990年2月8日生。 被告曹灵宇,男,1992年2月7日生。 被告靳留邦,男,1957年9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生岗、曹灵波诉被告曹灵宇、靳留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生岗、曹灵波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解决矛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生岗、曹灵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