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603号 原告申卫军,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 被告申万生,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卫军与被告申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卫军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卫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卫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申卫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