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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军与申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1603号 原告申卫军,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 被告申万生,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卫军与被告申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卫军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卫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

(2015)灵民一初字第1603号

原告申卫军,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

被告申万生,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卫军与被告申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卫军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卫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卫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申卫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