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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仁超与王卫东、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薛仁超,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卫东,男,40岁,汉族,农民。 被告孙建明,男,43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仁超与被告王卫东、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仁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

(2015)灵民初字第21号

原告薛仁超,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卫东,男,40岁,汉族,农民。

被告孙建明,男,43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仁超与被告王卫东、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薛仁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仁超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