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薛仁超,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卫东,男,40岁,汉族,农民。 被告孙建明,男,43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仁超与被告王卫东、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仁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仁超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