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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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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留三与孙满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568号 原告贡留三,男,又名贡留山、刘三,1964年6月5日生,汉族。 被告孙满仓,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留三与被告孙满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留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灵民一初字第568号

原告贡留三,男,又名贡留山、刘三,1964年6月5日生,汉族。

被告孙满仓,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留三与被告孙满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留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留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贡留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贡留三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