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568号 原告贡留三,男,又名贡留山、刘三,1964年6月5日生,汉族。 被告孙满仓,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留三与被告孙满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留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留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贡留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贡留三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