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340号 原告赵凤梅,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云生,董事长。 被告许云杰,男,1971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7103052319,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街三街坊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梅与被告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许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在中鑫电子城项目投资款1640万元中的137.6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在中鑫电子城项目投资款1640万元中的137.6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