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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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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梅与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许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2340号 原告赵凤梅,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生,董事长。 被告许云杰,男,1971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7103052319,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街三街坊108号。 本院在审理

(2015)灵民一初字第2340号

原告赵凤梅,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生,董事长。

被告许云杰,男,1971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7103052319,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街三街坊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梅与被告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许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在中鑫电子城项目投资款1640万元中的137.6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在中鑫电子城项目投资款1640万元中的137.6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