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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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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1023号 原告隋某某,女,1971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姚某某,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

(2015)灵民一初字第1023号

原告隋某某,女,1971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姚某某,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