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秦谋,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俊峰,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秦谋与被申请人陈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谋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俊峰在灵宝市金盛矿业有限公司所承包401坑口生产的价值300万元金矿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谋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俊峰在灵宝市金盛矿业有限公司所承包401坑口生产的价值300万元金矿石予以查封。
申请人秦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