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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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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谋与陈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秦谋,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俊峰,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秦谋与被申请人陈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谋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俊峰在灵宝市金盛

(2015)灵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秦谋,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俊峰,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秦谋与被申请人陈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谋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俊峰在灵宝市金盛矿业有限公司所承包401坑口生产的价值300万元金矿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谋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俊峰在灵宝市金盛矿业有限公司所承包401坑口生产的价值300万元金矿石予以查封。

申请人秦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