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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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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876号 原告华某某,女,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5)灵民一初字第876号

原告华某某,女,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