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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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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刚与王江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刘文刚,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江红,男,3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刚与被告王江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

(2015)灵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刘文刚,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江红,男,3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刚与被告王江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文刚负担。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