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纪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纪忠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纪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纪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何纪忠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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