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401号 原告于保平,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王稳连,女,1964年6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保平与被告王稳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稳连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